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组织机构

2024-05-06 05:30

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支持协会工作;(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六)聘任副秘书长;(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监事会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协会负责人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组织机构

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由哪些机构组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会员管理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范围